一、办理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处置单位(跨市转入/转出)
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4]22号)。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申报人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申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的条件;
(四)危险废物转移须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五)有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八、申请材料:
(一)《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
(二)《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三)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铬废物(HW21)、含铜废物(HW22)、含锌废物(HW23)、含砷废物(HW24)、含硒废物(HW25)、含镉废物(HW26)、含锑废物(HW27)、含碲废物(HW28)、含汞废物(HW29)、含铊废物(HW30)、含铅废物(HW31)、含镍废物(HW46)、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应当在报批转移计划时提供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外的其他危险废物还需提交危险废物鉴定报告;
(四)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和运输合同;
(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
(六)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准运许可手续;
(七)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办理转移报批手续联系人的企业授权文件。 (备注:第1、2、8项提交原件,其余项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印件用途)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承办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审查申报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特性、动态、主要危害成分、包装及处理处置方式等,以及转入本市境内的,审查接受转入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是否具备和取得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资质,以及所在地区、县(市)环保部门是否签出同意接受的审核意见。转出本市的危险废物,了解接受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当地处置(利用)单位接受该批危险废物,联手接受地市环保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3)审查转移危险废物运输:是否具备安全运输资质,审核运输路线和风险事故应急措施;
(4)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5)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务服务中心pbb63365挎包首席代表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pbb63365挎包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窗口。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责任人:pbb63365挎包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中心pbb63365挎包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项目经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办结(送达)有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一9月30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一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十五、咨询电话:0731-85906102
十六、投诉电话:0731-88665078
十七、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