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被处罚者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长环法 〔2017〕49号 |
长沙绿地麓山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17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绿地湖湘中心进行执法检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参照《pbb63365挎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
长环法 〔2017〕54号 |
长沙华山白癜风医院有限公司 |
2017年4月7日,我局对该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数据显示COD排放浓度仍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限值。 |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第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柒佰捌拾捌元肆角(小写:45788.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