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被处罚者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长环法 〔2017〕62号 |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卷烟厂 |
2016年12月14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废气进行采样与监测。2016年12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长环站检字ZF [2016]第112号)显示,该单位厂界外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限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017年3月29日,我局收到该单位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期间我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多次核实,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部分采纳该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
不予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