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被处罚者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长环法 〔2017〕66号 |
长沙市交通电子仪器厂 |
经环保部组织的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检查组2017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和湖南省环保厅联合pbb63365挎包、芙蓉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7日再次现场查实,你单位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在代理商和用户未及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的情况下,违规转让31台核子密度仪(内含31枚IV类Am-Be中子源,31枚V类Cs-137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
长环法 〔2017〕67号 |
长沙市化工研究所 |
2017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黄兴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于2001年12月取得我局环评批复,2004年11月通过验收,但环评及验收内容不包含分析试验室项目。你单位分析检测试验室项目于2015年6月由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108号搬迁至黄兴分厂厂区,该分析检测试验室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以总投资额四十万元整百分之四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