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被处罚者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长环法 〔2017〕70号 |
长沙奥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2017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根据2017年8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长环站检字ZF[2017]第105号)数据结果为:pH2.92、五日生化需氧量29.0mg/L、化学需氧量113mg/L、总磷1.29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pbb63365挎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陆元整(小写:411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