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被处罚者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长环法 〔2017〕81号 |
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2017年7月21日,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废气进行采样与监测。2017年8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长环站检字ZF〔2017〕第109号)显示,你单位小电机事业部喷漆房有组织排放废气甲苯浓度67.5mg/m3、二甲苯排放速率2.65kg/h,二个污染物均超出环评批复废气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中标准限值(甲苯浓度标准值为40mg/m3 ,二甲苯排放速率标准值为1.7kg/h),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
